2018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小何醉酒后,在途经富顺县富世镇海棠路北湖上城小区对面时,看到路边停了很多车,心里不舒服,觉得挡着路了,看着车子不顺眼,于是路边捡了一根木棒,对路边车辆的挡风玻璃进行打砸,之后小何便睡倒在案发现场。当晚,富顺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前往案发现场将其抓获归案。经查共四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被小何砸坏,价值共计2097元。另查明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小何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小何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逮捕,我院于5月7日作出逮捕决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控能力,理性行为,避免“一时得意,事后失意”,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作守法护法公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 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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