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作为 高效化解“车轮上”的纠纷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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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10 09:35:09

  近年来,峄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步入了科学规范的运行轨道,成为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的主力军,凭借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上级领导和当事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可。在具体工作中,调委会主动作为,扎实履职,始终坚持从四个方面着力,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规范、有序推进。

  (一)明确一个标准,以过硬队伍保障职能充分发挥。事业成败,关键在人。交通事故纠纷数量多、法律专业性强、不少纠纷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对调解员综合素质要求高。为此,调委会在选人用人上,把“讲责任,讲奉献,能吃苦”作为基本标准,把“懂法律、善调解”作为核心标准,在全区调解员、退休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中进行了细致筛选,最终形成了以全国平安建设先进个人、原峨山司法所退休所长刘保信为首的核心调解团队。这支队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拥有强烈的责任感。2014年底,榴园镇李某骑着摩托车行驶在路上,被身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经医院确诊为颅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调委会经审查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调解申请,肇事者王某一方面明确同意调解,另一方面又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避而不见,为了尽快完成调解,调委会派人先后十几次到王某住所找寻未果,后经走访周边邻里了解到王某认识上有错误,他认为李某一家都是本分老实的农村人,无钱无势,只要拖着不见,等调委会失去耐心,事情就会不了了之,知道这一情况后,调委会改变策略,变不定期上门为定点蹲守,终于在一个周末,王某被“堵”在了门口,负责蹲守的刘主任把随身携带的法律条文翻给他看,同时摆事实、讲道理,最后严肃认真的告诉他,这样拖下去,惹恼了对方,一旦伤情鉴定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对方不愿谅解,有判实刑的可能,劝他打消侥幸心理。最终王某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通过调委会调解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费用6万元,双方签订谅解书。

  凭借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这支调解队伍在这几年时间里任劳任怨,年均调解纠纷800余件,最多的时候一天要调解纠纷5至6件,全年无休,为全区和谐交通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用心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调委会还不忘积极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经常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集市等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页,提供法律咨询,上法治教育课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减少纠纷发生。

  (二)严守三项原则,以底线思维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调委会工作中有三大“兜底”原则,无论什么样的纠纷,绝不违反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调委会严格按照“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工作准则开展调解。一方面以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基本依据,另一方面,严格遵循《人民调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补助标准》认真仔细核算出赔偿额度的范围。在坚持依法调解底线的同时,调委会还会通过情、理并用的劝解方式,尽最大努力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坚持程序规范原则。在具体调解程序上,首先,由区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申请调解。然后,调解员参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补助标准》、当事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在核算的赔偿范围额度内,帮助确定一个具体赔偿金额。最后,通过积极做当事双方的工作后,如果当事双方认可了赔偿金额,则签订调解协议,不愿认可,宣布调解不成功,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结束后,由调委会及时向交警大队反馈结果,调解正式结案。三是坚持中立调解原则。调委会始终坚持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作,既不受外界机构的干扰,也不受当事双方情况的影响,自开展调解工作以来,始终保持不偏不倚,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做好四方衔接,以部门联动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一是与区交警大队形成紧密衔接。调委会与区交警大队就委托调解、结果反馈、协议履行、车辆放行、达成谅解等事项先后形成了一系列衔接配套机制和相关文书,成为调解过程中相互配合最为紧密的两方。二是与法院形成紧密衔接。一方面,对不同意调解和调解不成功的情况,当事双方往往处于相互敌视状态,不做好引导容易出现矛盾激化,越级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对此区调委会与区法院立案部门形成了紧密衔接,对不同意调解和调解不成功的纠纷,直接引导当事双方到立案部门走诉讼程序解决,避免不稳定因素出现。另一方面,有些调解协议达成后不能得到立即履行,为防止出现反悔,调委会会积极引导当事方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刚性约束力,保障协议履行。三是与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形成紧密衔接。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通过与法律服务机构对接,形成了联席调解模式,即法律服务机构委派法律执业人员参与调解,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并对调解协议进行把关,确保合法有效。四是与保险公司形成紧密衔接。通过与区内多家保险公司积极对接,达成了一致认识,即调委会为当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交警部门认可后,将作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打好两类硬仗,以优质服务赢得当事群众认可。在长期的调解实践中,调委会发现有两类交通事故纠纷最难处理。一类是没有投保且没有偿还能力的事故纠纷。这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环节,即使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另一类是报案不及时导致现场被破坏,取证难的事故纠纷,这类纠纷虽然有当事人,却容易因为证据不足而让肇事者逃掉责任。调委会在面对这两类纠纷时,总是抱着“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努力”的决心,从不轻言放弃。凭借这种迎难而上,不怕困难的精神,成功化解了多起这样的疑难案件。2015年底,家住峄城区阴平镇的张某某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将路上行人耿某某撞飞,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全责,耿某某无任何责任。更令人同情的是,死者耿某某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家中母亲患有残疾,妻子即将分娩,而肇事方家庭尚有几万元外债没还清,根本没有偿还能力。面对如此情况,调委会意识到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即便判决下来,也无法执行,耿家人的生活将陷入绝境。为此,调委会下定决心要在调解阶段将案件彻底解决。通过反复到张某某家中做工作,如实将耿家的情况告知,引导张家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体会耿家人的感受,几经努力,最后张家人觉得确实过意不去,通过找亲戚朋友借款,对耿家人进行了赔偿。最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张家人一次性向耿家人赔偿各项费用3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