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两男子因车辆刮擦纠纷,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倒地昏迷后横躺在深夜的道路中央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该案经富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人李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胜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斌有期徒刑六年。
2017年1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李胜和李斌驾车在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门口路段,刮擦到被害人张永的面包车,被害人张永和王力在金三角处要求李胜赔偿未果驾车离开后,李胜先在富世镇大转盘附近见到张永的车辆经过时前去拍打车身滋事;张永见状驾车离开,李胜又驾驶车辆同李斌一起在金江宾馆门口追上张永和王力,二人上前分别使用拳头对张永和王力实施殴打。李斌把王力打跑后回到李胜殴打张永现场,同李胜一起使用拳头共同对张永实施殴打;张永挣脱离开,二人再次在金江宾馆门口的公路对面追上挽住张永,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和上身,导致张永倒在了金江宾馆门前的金山路公路中间;二人再次用脚对其进行踢打后,对睡倒在交通道路上的被害人生命安全不顾,放任其处在危险境地中离开了现场,致使张永被经过现场的车辆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永的伤情经过法医学鉴定后为轻伤二级、死亡原因经法医学鉴定系胸腹部被重物挤压引起肝破裂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王力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斌赔偿了被害人张永家属损失。
本案二被告人先行故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失去了反抗和自救能力,因其先行的不法伤害行为对此负有特定的排除危险和救助义务,二被告人在有能力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而未实施排除的行为就离开现场,造成被害人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后果。其殴打他人后的不作为与被害人最终造成的受伤后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在公路上的不作为对此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古语言:“和气生财”、“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二被告人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就不至于身陷囹圄,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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