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诊断为“无受孕能力”,错过“黄金生育期”,十多年后却罹患宫外孕——
“无孕人”追问:我的损失谁负责?
史有兴
医生对患者病情作出的诊断,病人往往坚信不疑。然而,如果医生在诊疗时轻率随意下结论,可能会使患者心里仅存的一点希望破灭,以致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患者病情发展,又主要取决于患者自身健康的因素。由此,之后患者病况究竟是由患者的自身原因还是因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患者与医方往往各执己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以调和。
湖北省荆门市的一名女子因被医生诊断为“无孕人”,错过了“黄金生育期”,家庭也因此破裂。十多年后,女子再婚却“意外”怀孕。因确信自己不会有孩子,她没有及时去医院检查,导致宫外孕情况危急不得不进行手术,并最终成为真正的“无孕人”。女子以医生诊断存在过错等为由,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医院则以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名被医生诊断为“无孕人”,错过“黄金生育期”致无嗣的女子能否获得赔偿?湖北省荆门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
被诊断“无孕人”
错过“黄金生育期”
郭爱娣,是湖北省钟祥市郊区的一名农家女,在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1999年2月,她与邻村的小伙子登记结婚。婚后,养育孩子就成了夫妻二人最重要的事情,而这也是双方父母最大的企盼。
然而,婚后一段时间,郭爱娣不但没有任何受孕的迹象,而且常常感到右腹部不适,她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湖北省钟祥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育婴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当时住院治疗,行右侧输卵管和卵巢囊肿肿瘤等附件切除术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
术后一周,郭爱娣痊愈出院。原以为没有多大的事,郭爱娣还为自己这么快就康复感到十分庆幸。没想到,出院诊断结果给了郭爱娣当头一棒。白纸黑字的出院诊断结果清清楚楚地载明: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
在农村,传宗接代比什么都重要。现在,郭爱娣却被医院诊断为再无受孕能力。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就成了“无孕人”,郭爱娣几近崩溃。而更让她心寒的是,被诊断“无孕人”后,夫妻间渐渐产生了隔阂,两人原本性格也不太合,后来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感情完全破裂。2000年3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一年的时间。
因被诊断为没有生育能力,离婚后,郭爱娣一度感到很自卑,一直独自孤苦地生活着。直到2014年5月,在朋友的撮合下,她才再次结婚。因医院的诊断让郭爱娣确信自己就是一个“无孕人”,所以再婚后她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
2015年初,郭爱娣突感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想到自己的例假也有一个多月没来,她也想过是不是怀孕了?可是,这一念想随之又被自己彻底否定了: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怎么可能会怀孕!于是,郭爱娣并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更谈不上到医院检查了。
可是,让郭爱娣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3月1日晚,郭爱娣吃过晚饭后,突感下腹剧痛,面色苍白,而且伴有下身出血,被立即送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异位妊娠,即宫外孕。因情况危急,郭爱娣住院治疗,只得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及盆腔粘连松懈术,住院9日出院。这次,出院诊断为:1.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2.慢性盆腔炎。人民医院同时告知她已没有受孕能力了,如果要生育需辅助人工生育技术的事实。
讨要赔偿起纷争
矛盾难解上法庭
前后两次手术,两侧输卵管先后被切除,郭爱娣成了真正的“无孕人”。第一次手术后,育婴医院诊断自己没有受孕能力,可后来为何能怀孕呢?一定是当年医生对自己误诊了!育婴医院对自己病情下的结论,不但毁了自己的婚姻,还让自己错过“黄金生育期”,更严重的是,因为确信没有生育能力,致使她对这次宫外孕不知情,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最终使自己成了真正的“无孕人”。每每想到这里,郭爱娣心里十分痛楚,对育婴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认为育婴医院应该对自己遭受到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育婴医院要求赔偿。可是,医院则以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为由,表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院方的态度让郭爱娣十分气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2015年6月,郭爱娣委托律师,将育婴医院诉至法院。原告郭爱娣诉称: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体不适到育婴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手术治疗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本人因“无受孕能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2014年5月,本人再婚组成家庭。因育婴医院诊断本人无受孕能力,本人便没有采取相应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检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宫外孕,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了育婴医院1999年对本人作出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属于误诊。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婚姻破裂,长达14年未婚,也使本人错过最佳生育时期。同时,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发生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为无受孕能力人,育婴医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权、健康权,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故请求法院判令育婴医院赔偿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计46万余元。
育婴医院辩称:1999年,郭爱娣在本院住院治疗时,对郭爱娣诊疗过程及郭爱娣右侧输卵管切除符合医疗规范,诊断证明成立,且医疗诊断无受孕能力并不代表无生育能力;郭爱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导致宫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宫外孕在人民医院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故郭爱娣的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关系;郭爱娣的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因果关系,对其相关损失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祥市法院分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育婴医院在对患者郭爱娣的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根据育婴医院所施手术,对郭爱娣作出“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即便作出“无受孕能力”判断,亦应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二)因果关系分析认为,从技术角度应认为患者郭爱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历中诊断有“左侧附件炎”,虽据病历“治愈”,但仍可能存在输卵管病变,受孕后有“宫外孕”可能。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郭爱娣分别于1999年、2015年切除左侧、右侧输卵管的事实成立。双侧输卵管缺失,其伤残程度为VI(六)级,后期如需行辅助生殖(试管婴儿)费用建议每次约为6万元或据实赔付。
法院认定诊断错误
医院赔偿患者13万元
湖北省钟祥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育婴医院在为患者郭爱娣行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后,对其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其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致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关联性,育婴医院辩称的其为郭爱娣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是指其为郭爱娣实施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指征及手术方式符合医疗规范,而对郭爱娣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亦未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该行为与郭爱娣后来发生宫外孕直至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育婴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育婴医院出具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并非必然影响郭爱娣的婚姻关系,但对郭爱娣后期的生活、生育产生了一定影响,应当赔偿郭爱娣的精神抚慰金。根据郭爱娣所受损害程度及其育婴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为1.5万元。对于其他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34万余元。
2016年11月24日,钟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育婴医院赔偿郭爱娣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35万元。
宣判后,育婴医院不服,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育婴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导致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审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育婴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至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而基于此事实,判决本院承担郭爱娣六级伤残的全部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医院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郭爱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育婴医院应赔偿本人的全部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育婴医院还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郭爱娣因无受孕能力于2000年3月8日离婚”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郭爱娣离婚的原因不应全部是无受孕能力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荆门中院经审查,认为郭爱娣未就其因无孕而引起离婚的事实举证证明,育婴医院提出的异议成立。
荆门中院认为,因郭爱娣的六级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而评定的,考虑到郭爱娣的宫外孕与其自身疾病有很大的关系,二审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对郭爱娣的残疾赔偿指数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为30%,即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为六级伤残赔偿数额的30%。荆门中院经审核,确定郭爱娣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为23万余元。
荆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载明育婴医院对郭爱娣施行右侧囊肿及输卵管切除,左侧卵巢部分切除的手术符合医疗规范,但依据该手术作出郭爱娣“无受孕能力”的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根据以上意见,可以证明育婴医院于1999年对郭爱娣施行的手术是符合医疗规范的,郭爱娣右侧输卵管缺失是施行右侧囊肿及输卵管切除术的原因所致,育婴医院对右侧输卵管缺失不应承担责任,但育婴医院错误的诊断行为导致了郭爱娣相信自己是“无孕人”,后期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以防止其宫外孕的发生。而根据人民医院的手术记录记载,郭爱娣本人亦患有慢性盆腔炎,左侧输卵管与同侧阔韧带后叶、子宫壁粘连,从医学常识上讲,相对于一般健康人而言,郭爱娣具有高度发生宫外孕的可能性,故郭爱娣后期因宫外孕导致左侧输卵管被切除,是在育婴医院的诊疗过失行为与受害人郭爱娣的自身疾病共同原因下导致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认定育婴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至双侧输卵管缺失,判决其承担郭爱娣全部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过失医疗行为、郭爱娣原有疾病在损害后果中发生的作用,本院酌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损害后果对郭爱娣生活、生育造成的影响,酌定为1.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故育婴医院应赔偿郭爱娣23万元×50%+1.5万元。
不久前,荆门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育婴医院赔偿郭爱娣损失13万余元。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医院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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