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员工坠楼罗生门:死者“被离职”,公司却说…

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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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7 10:49:32

近日,有媒体援引知情人士说法称,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科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并且是中兴通讯勒令网信科技缩减编制。根据工商备案信息显示,网信科技成立于2009年5月25日,是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12月10日,中兴通讯大楼发生了42岁员工欧某坠亡的事件。据南山警方介绍,经现场初步勘查,认定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现场(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

据欧某的妻子丁女士透露,由于网信科技内部领导间的矛盾,12月1日,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欧某被直属领导王某某谈话,并提出劝退的意思。坠楼事发当天,欧某表示“领导要我去公司”,走之前还说:“我们公司有内部矛盾,我很可能成为牺牲品。”

但网信科技针对裁员事件进行了澄清,指出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没有所谓的大规模裁员计划。

家属:死者因“宫斗”被离职

12月10日,网信科技的一位欧姓员工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兴通讯大楼坠亡。据南山警方介绍,经现场初步勘查,认定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具体情况还在近一步调查中。

不过,在欧某坠亡后,欧某的妻子丁女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欧某是由于网信科技内部领导间的矛盾才被离职的。她在网上发布的求助帖中透露:

▲欧某的妻子丁女士在网上发布的求助内容

此外,欧某还是公司持有股权的老员工,因此,12月7日,部门负责人郭某某开始与欧某谈谈股份转让的事情。当时,郭某某提出以2元一股的价格回购欧某的股份,但据欧某了解,去年离职员工的股份转让价为4块多,因此坚称不卖。

周日(12月10日)上午九点多,在家休息的欧某对丁女士表示:“领导要我去公司。”走之前还说“我们公司有内部矛盾,我很可能成为牺牲品”,但令丁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1点,一个陌生电话通知了她欧某坠楼死亡的消息。

▲丁女士近几天的朋友圈动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某跳楼的前一天(12月9日上午),其还就股权问题与金融行业从业的同学进行讨论。“他最近给我打了两次电话,分别是7号和9号,两次通话的主要内容都是讨论股权的问题”,欧某的同学李先生向记者表示,“因为他持有中兴的股份,离职的时候(公司领导)要求他以很低的价格转出来,所以他找我帮他评估一下价格是不是很不合理。当时,我想要了解一下他公司的财务情况,因此找了工商以及上市公司的报表披露,但均没有网信科技的财务说明。欧某也曾向公司提出看财报的要求,但公司拒绝了。”

对于欧某跳楼一事,李先生表示非常震惊,“很难受,我们认识了9年,期间一直密切沟通,他是一个很老实的人,几乎不会做出什么偏激的事情,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激烈的冲突才导致他最后跳楼了。”

网信科技:无裁员,警方已介入调查

此外,李先生还表示,在欧某跳楼后,有一位就职中兴通讯的朋友向他询问事件的来龙去脉,因为当时中兴通讯内部一位领导口头宣称“欧某有精神病史,经常怀疑有人跟踪他”。

对此,丁女士进行了否认。“欧某的精神没有问题,即使被劝退,他的情绪也还可以,以他的资历找工作应该不难,他还给9岁的儿子读英语,给2岁的女儿讲故事。”而李某也称,两次电话沟通都聊了7-8分钟,欧某思路清晰,整个过程中,情绪还是比较平静的。

▲欧某一家三口的合照(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

对于欧某是否有精神病史一事,记者于12月15日上午联系中兴通讯方面核实并了解情况。中兴方面表示,警方已经在调查过程中,已经确认死者为网信科技的员工,因此后续的事情都是网信那边去处理。而关于精神病史一事,中兴方面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我再说一遍,有什么问题都是网信科技在后续处理,沟通员工也应该是网信沟通,发生这种事情,各种流言和道听途说会非常多,但大家还是要理性些。”

15日下午,记者又联系了网信科技方面,公司回应称:

与此同时,网信科技针对裁员事件也进行了澄清,并指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没有所谓的大规模裁员计划。

丁女士表示,虽然网信科技已经派人来慰问,但家属更需要的是真相,是一个说法。“我们看了监控,从欧某10点多进入公司到跳楼期间,公司的监控有20分钟是没有拍到他的,不知道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目前警方还在调查,有消息会通知我。”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看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又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话,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员工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知乎上关于如何看待此次坠楼事件的问题浏览量超过了620万

对于获取股权的员工,在离职时,除非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股东依据合同可以进行回购,否则员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持有,或者选择以某种条件转让。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回购的价格过低,员工完全可以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