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办案,何以保民平安?

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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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6 17:27:51

2017年5月31日,山西省太谷县阳邑村选举村书记期间,由于组织人员违规把固定票箱移走,并且让非党员进入秘密投票区,在场投票的部分党员认为此行为严重违反支部选举程序,结果难以确保公正,于是质疑叫停。阳邑村支部选举在争吵中暂停。

本以为选举暂停事件告一段落,但谁也没想到,一次党内的选举,竟然惊动了公安部门。2017年6月15日,太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村民曹四儿、杜诗林、杨二鬼三人进行拘留,理由是破坏选举罪,分别被处罚行政拘留7—10天。更让村民没有想到的是,村支书的候选人之一,现阳邑村村委主任要福生也被公安局以破坏选举罪,处行政拘留15日。在行政拘留未满时,又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转为刑事拘留。

我国法律所指的“破坏选举罪”和治安处罚法上所指的破坏选举行为,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在党内选举活动中发生的争执,不在法定的破坏选举罪或破坏选举行为之列。因此,对阳邑村民和现任村委主任要福生以破坏选举行为给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作为一个县级的公安,如此掌握法律并以此执法,真的是法制建设这么久来,太谷县老百姓的大不幸。这已经不是能力问题,是故意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

接下来的事愈发荒唐。太谷县公安局为了要将候选人之一的现任村委主任要福生关押到底,在行政拘留期满前,以涉嫌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要福生转为刑拘。明显是发现自己强加给要福生的罪名不能成立而变换罪名加害于人。

然而,给要福生定罪的事件发生在2008年12月,是要福生第一次当选村委主任期间发生的事。当时村里灌溉农用变压器都是放置于地面,每到冬季屡有丢失和破坏,为了保护变压器,每年冬闲都要将变压器拆卸回村,由村里统一保管。当年有两台变压器是县里治理乌马河后分配给阳邑村的财产。2008年冬,电工杨建云将刚由县里确定给阳邑村产权的变压器拆回后,禅坊村民因该变压器还带着该村的浇灌而报案到相关部门,两村因产权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12月4日,由当时的副县长张咸雨、组织部长李军荣、土地局领导杜寅年召集阳邑、禅坊两村两委领导进行了调解,达成了此事的处理意见。当时还签订了协议。协议上签字的是当时两村的村支书。两村再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和纠纷。此事已平息近9年,公安局再以此为由,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要福生的刑事责任,显然是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况且,当年拆变压器、协调处理人都不是刚当选村长的要福生,变压器产权的移交变更和事件处理都有备案,事实清晰明了,这样陷害一个人,天理何在?

就在7月3日,村里的一位女性村民被派出所和被治安队叫走,调查要福生卖村里木头的事。而这件事也是当年请示过相关人员同意后处置的,所得款项由被传唤的村民保管,用于村民清扫垃圾等村务支出。村里老乡说:要福生这个村长当得太不容易了,前任把村里的资金挥霍一空,欠下千万的贷款。想给老百姓干点好事没有一分钱。就连国家给特困村民的危房改造补贴,前任村干部都花了。

即使这样,卖木头的事,县纪检委当时已对要福生作出处理,事件早已完结。

太谷县公安局治安队从以破坏选举开始限制公民自由,到不停变换罪名办案,明显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可以说,在找到罪名前,太谷县公安局根本就没有公民犯罪的证据。如此办案,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是站在执法的立场上祸害百姓。

法治不公,民何以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