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由借款纠纷引发的纷争

文章来源:大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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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2 16:31:19

涉案土地外景。

涉案土地。

 是欠债不还?还是合同诈骗?

  一宗由借款纠纷引发的纷争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刘末 海南 河北报道

  2017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2016)冀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决定拍卖海南省三亚市一宗市值数十亿元的土地,引发了双方当事人港商公司三亚红棠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棠湾置业公司)和河北省秦皇岛臻宝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臻宝源公司)的激烈对抗。秦皇岛臻宝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港商则不服该调解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该事件发生了另外的一幕。

  2017年4月19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正式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对秦皇岛臻宝源公司以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新、于忠等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宗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何以转变为刑事案件?本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港商称其三亚土地在不知情情况下遭拍卖

  近日,本报接到港商吴来燕(红棠湾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来信,反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出具(2016)冀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秦皇岛臻宝源公司诉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棠湾高尔夫公司”)、红棠湾置业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件调解书,在该港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在海南三亚市红棠湾拥有的一宗市值高达数十亿元的一线海景土地,遭到拍卖处置。

  为了解事件脉络和真相,近日,记者前往海南、河北等地实地调查,对有关当事人、办案民警、相关法院和公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吴来燕系香港都市国际控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国际公司”)股东。都市国际公司全资设立红棠湾高尔夫公司,以及以下属香港裕泰控股有限公司设立红棠湾置业公司,吴来燕等港商通过上述公司的股权安排间接持有红棠湾高尔夫公司和红棠湾置业公司全部投资权益。

  材料显示,2003年5月,红棠湾高尔夫公司和红棠湾置业公司在三亚投入巨资,购入土地1400多亩,开发建设红棠湾旅游度假区项目。2008年7月,都市国际公司联合香港南丰集团共同投资红棠湾项目,后该项目因南丰集团投资战略调整而未能顺利进行。到2013年8月,南丰集团决定退出该项目。因为受让南丰集团退出的项目权益所需资金存在缺口,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都市国际公司股东先后向王永新、于忠及秦皇岛臻宝源公司(王永新为臻宝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借款4.1007亿元。

  吴来燕对记者介绍说,2014年11月17日,都市国际公司与王永新、于忠及秦皇岛臻宝源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对上述时间内借款本息、担保方式等予以书面确认:借款本金总额为4.1007亿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计算,截至2014年11月17日的利息为8993万元。

  此前,吴来燕已将名下都市国际公司81.0319%股权,过户至于忠持有51%股权并担任董事的盛福国际有限公司名下设定股权质押,并将都市国际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红棠湾高尔夫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暂时变更为于忠挂名担任。

  上述借款发生期间,正值海南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岛,三亚红棠湾所在的海景土地价值大幅飙升,价值已达数十亿元。

  记者检索到的诉讼文书显示,2016年初,秦皇岛臻宝源公司称红棠湾高尔夫公司、红棠湾置业公司拖欠借款本金5.135亿元及利息3.3223亿元,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开庭前以调解方式结案。

  吴来燕告诉记者,本案中,除原告秦皇岛臻宝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外,本案二被告红棠湾高尔夫公司、红棠湾置业公司均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特别是红棠湾置业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吴来燕对该诉讼完全不知情且从未到庭。

  是欠债不还?还是合同诈骗?

  记者得到的河北高院《(2016)冀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年11月17日有于忠签字和捺印指纹的《还款协议》显示,这一案件中的关键人物于忠,扮演了既是出借人,又是借款方的重要角色。

  “《还款协议》明确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发生于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30日间,借款本金4.1007亿元;秦皇岛臻宝源公司则称借贷发生期间为2013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4日,借款本金5.135亿元,债权金额超出1亿元。”吴来燕说,《还款协议》明确确认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2%,据此计息至2016年2月为2.075亿元利息;秦皇岛臻宝源公司则在起诉书中称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截至2016年3月1日共欠利息3.3223亿元。

  吴来燕对记者表示,王永新、于忠以及秦皇岛臻宝源公司期间通过所谓的《借款协议》,虚增借款本息,以诉讼方式索要都市国际公司财产数额高达9.24218750亿元。都市国际公司与秦皇岛臻宝源公司之间的全部借贷事实,以2014年11月17日签署的《还款协议》确认之本息为限。红棠湾置业公司未参加签署《还款协议》,与秦皇岛臻宝源公司亦从未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与《还款协议》确认的真实借贷情况存在极其明显的根本性的重大出入。

  警方以合同诈骗立案

  在此案采访过程中,经三亚市委宣传部联络,三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及办案民警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三亚市公安局证实,2017年3月14日,该局接到海南省公安厅转来的吴来燕等人的控告信,经周密侦察,该局于4月19日正式以于忠、王永新、秦皇岛臻宝源公司等合同诈骗立案,目前已基本认定于忠、王永新等人涉嫌诈骗,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控制措施。

  4月20日,三亚市公安局依法发出查封公告,对于忠、王永新等人诈骗案中的涉案土地进行了查封。公告称,在查封期间禁止被查封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权属变更、转让手续或抵押权登记。同时,三亚市公安局以公函将相关案情通报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中止《(2016)冀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记者查询到的三亚市公安局发至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公函显示,该局经进一步侦查发现,于忠、王永新等人涉嫌通过伪造还款协议等材料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诈骗港商名下的大宗土地,现查明于忠、王永新等人涉嫌重大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对“于忠等人诈骗案”中的涉案土地进行查封,查封期间,暂停对涉案土地执行过户程序。

  三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基于同一事实交叉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当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办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上述“先刑后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明确重申了上述原则。

  然而,据三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局4月19日立案后发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函未得到回应,该院在4月21日将涉案土地在网上挂牌拍卖。

  近日,本报记者联系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及宣传处负责人,上述法院人士仅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

  记者就此事多次连线于忠、王永新,于忠电话始终占线,王永新电话则处于关机状态。

  该案件后续进展如何,本报将根据事态进展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