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常被丈夫打 妻子咬伤亲生女儿泄愤
中国江苏网6月1日讯 父母有矛盾迁怒孩子,不满周岁女童惨被亲妈咬成重伤。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昨日发布了2017年度防治校园暴力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呼吁全社会都能够高度关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护航。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冒群
案例1
夫妻矛盾,女童被亲妈咬成重伤
被告人张某是一位特殊的妈妈,她伤害的是不满周岁的亲生女儿。一年多前,婚姻不幸福的张某因与丈夫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带2015年6月8日出生的女儿回到娘家生活。
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期间,张某在其娘家,因回想丈夫曾经对其实施殴打,产生压抑及不满情绪,多次用牙咬其女儿张某某的两个大腿内外侧、正面以及膝盖、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儿的双腿、膝盖等部位,致其女儿身体上述部位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为何对施暴妈妈判缓刑
被告人张某在遭到丈夫家暴后未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却将家暴后的压抑迁怒于不满一周岁的女儿身上,并导致被害人重伤。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对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的双向保护,并对其丈夫讲法析理,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丈夫表示对妻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妻子判处缓刑。女儿目前已经出院治愈,亦需要妈妈的呵护,故法院对该案作出缓刑判决。
案例2
关系不和,高二男生死在同学刀下
被告人程某某是一名2000年7月出生的00后,与被害人陈某某(殁年17周岁)均为某外国语学校高二学生,两人因琐事而关系不和。
2016年10月15日7时10分左右,程某某进入教室门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在双方相互扭打过程中,程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戳伤被害人右颈、左肩等部位,致其颈部大量出血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急性失血而死亡,其左眉、左肩、右手腕背侧等部位亦有戳伤。
案发后,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了抢救措施,并主动要求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陈某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对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也愿意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对被告人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随身带刀到学校应及时制止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的暴力案件。被告人程某某平时均有随身带刀到学校的表现,学校如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可以避免惨案发生。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将生命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切实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案例3
小学生被老师猥亵,涉案老师被判刑
被告人汪某某和孙某都是小学老师。汪某某利用担任小学教师的身份便利,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内采用亲吻嘴部、抚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对被害人汤某某(7岁)进行猥亵。
孙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担任小学班主任,并于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学校教室将手伸进女学生的衣服内抚摸隐私部位,对女学生进行猥亵。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满十四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实施犯罪时系在校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依法应从严惩处,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孙某在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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