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张店区政府发出通告,决定对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
通告指出,代步车主要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禁行区域包括:东至东四路(包括东四路),南至昌国路(包括昌国路),西至上海路(包括上海路),北至鲁泰大道(世纪路以西段、包括鲁泰大道)、高新区界(世纪路以东段)。
通告强调,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项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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