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136万莱芜人民多年来的美好夙愿,是全市上下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2017年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年,我们要坚持创城为民、惠民、靠民,全民动员,打赢创城攻坚战,共建美丽幸福莱芜。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整治“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道行驶、乱停乱放、超越斑马线”五类顽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所有车辆均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规定随意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车辆不得在城区下列地点临时停放:
(1)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5)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对于车辆乱停乱放的,执勤交警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的,车辆应立即驶离;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多次乱停乱放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沿街单位、商户应自觉负责好各自门前的车辆停放秩序。市民凡发现有损城区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667122。
创城攻坚,全城行动。市公安局将认真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积极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守法,文明出行,以实际行动为全市创城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莱芜市公安局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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