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新办的银行卡还“热乎乎”地拿在手里,自己在银行储蓄账户刚存的钱却几乎瞬间“蒸发”,相信不少人都会吓出一身冷汗吧?这样的“倒霉事”,就给市民李先生就碰上了。
心乱如麻:卡还在手钱却没了
2015年12月3日,市民李先生通过门户网站申请在某银行开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并预留了手机号码。12月4日上午,李先生将转账资金汇入该账户共计20万元。
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12月4日下午,李先生到该银行柜台处欲进行支付转账,却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足。不看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经查询交易记录,李先生意外获知,12月4日13时43分39秒,自己这张卡被通过网银转账转出199950元,手续费15元,余额35元。
李先生纳闷了:这张借记卡在自己手中妥善保管,在办理该借记卡时自己未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但卡内存款怎么会被通过网银转账途径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几乎全部被转出给不明身份人员呢?冷静下来的李先生随后到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进行报案。
郁闷不已:交涉未果起诉银行
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卡时只开通了账户余额提醒、账户安全提醒、产品交易提醒业务,未签约电子渠道。自己的卡内存款被盗刷,银行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因银行的过错导致自己资金丢失,造成自己不能及时使用该笔资金,银行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该笔资金的利息损失。
针对李先生的说法,该银行认为自己手里有李先生在网银新用户注册示例截屏,能够证明其已就此卡办理了网银业务。李先生不妥善保管卡片信息及密码,卡内金额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利息损失不应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至多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经查询发现,2015年12月4日13时37分,有人用李先生的银行卡账号开通个人网银及手机电子渠道,并于13时43分通过个人网银将银行卡内款项199950元汇到户名为胡某的银行账户,产生手续费15元。
对此李先生认为,目前电子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中的网银转账功能,需在柜台签署相关协议开通,银行在自己没有前往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自己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使自己银行卡内金额遭受损失,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无果,一怒之下的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银行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
尘埃落定:二审判决银行全责
经审理,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识别网络转账的真伪是金融部门为保障储蓄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中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据此,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银行赔偿储户20%损失。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涉案款项通过个人网银转走,须到交通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而李先生未申请开通此功能。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银行在李先生未到柜面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为李先生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导致李先生名下存款被他人转走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存款损失199965元。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签订的是存款合同,损失款项亦为活期存款,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摊上盗刷:法官支招巧对窘境
摊上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儿,相信谁心里都不舒服。那么,当面对此类令人“心塞塞”的事情,作为普通市民有没有什么应对举措呢?别急,法官给你支几招——
一、注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高防范意识。他人冒充开通网银,是利用了储户的身份证号,卡号,手机号等信息,说明个人信息有泄露。因此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持卡人一定要多加留心。
二、持卡人办卡时最好办理短信提醒业务,以便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在收到异常的短信提醒后,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挂失,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
三、持卡人应在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消费、查询,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
四、尽快报案调取交易录像。在持卡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调取涉案交易的录像。若通过录像能够辨别出交易卡片的颜色、图案与真实银行卡不一致,则可据此认定伪卡交易。由于银行或商户保存录像的时间有限,故调取的时间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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