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消费者在药店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起诉索赔,但药店认为消费者隐蔽拍下购买过程,明显是“知假买假”,那么消费者能获赔吗? 2017年2月底,西安一消费者到西安某医药连锁公司买了两盒性保健品,整个购买过程,消费者均隐蔽地进行了录像。购买后,消费者并未服用该药品,也未向医药公司主张权利,而是直接向食药监部门实名举报。食药监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于是消费者将药店起诉至未央区法院。作为被告方的药店承认其销售的上述药品是由于其管理不严,店员私自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但药店认为,消费者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法官白锋介绍,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受法律的保护。经过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日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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