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名男子潘森因琐事与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捅死,后来被抓送进拘留所,没想到,他在拘留阶段又被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身亡。如此一来,潘某作为前一起案件的加害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但他同时又是后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否以其“受害者”身份来免除作为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呢?日前,苏州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家属的请求,并顺利执结此案。
持刀“算账”惹出人命
“李青在哪儿!”苏州园区某社区广场上,只见一名像个没头苍蝇似的男子在到处找人。
原来,找人的男子名叫潘森,性格火爆,系该社区居民。半个月前,潘森在李青经营的理发店刮了胡子修了脸,谁知道潘森当晚就出现了过敏迹象,送医就诊后也没有查出个所以然来。一个多星期过去了,潘森脸上红肿发痒的症状丝毫没有减轻。联想到是从李青店里回来后就得了这么个“怪病”,潘森顿时气不打一处来,揣着一把水果刀便冲出家门找李青“算账”。
“你看看我的脸,从你家出来就这样了,你说你有没有责任?”潘森揪着李青的衣领质问道。李青回想起事发当天的情形,明明来了那么多客人,却只有潘森回家后脸部红肿,兴许是接触了其他过敏原引发了皮肤过敏也未可知。但她还没来得及反驳,潘森便掏出刀子,捅进了李青的胸口。后来,李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立即赶往现场,对潘森采取了拘留措施。
“凶手”变“受害人”
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竟然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局面,被拘留后的潘森心里又急又怕。他焦躁地踱来踱去,本想找出一个弥补的办法,却在不经意间碰撞到了一同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二人起了纷争,随即扭打在一起。等到被发现时,潘森已倒在地上停止呼吸。
苏州一名男子潘森因琐事与人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捅死,后来被抓送进拘留所,没想到,他在拘留阶段又被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身亡。如此一来,潘某作为前一起案件的加害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但他同时又是后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能否以其“受害者”身份来免除作为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呢?日前,苏州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家属的请求,并顺利执结此案。
持刀“算账”惹出人命
“李青在哪儿!”苏州园区某社区广场上,只见一名像个没头苍蝇似的男子在到处找人。
原来,找人的男子名叫潘森,性格火爆,系该社区居民。半个月前,潘森在李青经营的理发店刮了胡子修了脸,谁知道潘森当晚就出现了过敏迹象,送医就诊后也没有查出个所以然来。一个多星期过去了,潘森脸上红肿发痒的症状丝毫没有减轻。联想到是从李青店里回来后就得了这么个“怪病”,潘森顿时气不打一处来,揣着一把水果刀便冲出家门找李青“算账”。
“你看看我的脸,从你家出来就这样了,你说你有没有责任?”潘森揪着李青的衣领质问道。李青回想起事发当天的情形,明明来了那么多客人,却只有潘森回家后脸部红肿,兴许是接触了其他过敏原引发了皮肤过敏也未可知。但她还没来得及反驳,潘森便掏出刀子,捅进了李青的胸口。后来,李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立即赶往现场,对潘森采取了拘留措施。
“凶手”变“受害人”
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竟然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局面,被拘留后的潘森心里又急又怕。他焦躁地踱来踱去,本想找出一个弥补的办法,却在不经意间碰撞到了一同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二人起了纷争,随即扭打在一起。等到被发现时,潘森已倒在地上停止呼吸。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中,潘森杀害李青的事实,可以根据原被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李青的父母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请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后,被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否则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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